福州港航国际物流中心项目(投资建设及招商运营一体化)招标文件答疑纪要(一)
各投标人:
******有限公司组织的福州港航国际物流中心项目(投资建设及招商运营一体化)(招标编号:E************001),现就投标人提出的疑问,答复如下:
一、问题: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0点“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为******7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为******0元,勘察费为249888元,设计费为******元,暂定金额为******元。”“③暂定金额:暂定金额为******元,其中:1.暂列金:******元;2.工程建设其他费:按135000元包干。”请问:(1)本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是否包含了暂定金额中的暂列金******元,但不包含工程建设其他费135000元?(2)若按上述金额报价会发生暂定金额+设计费+勘察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的报价之和不等于投标总报价的情况,请考虑是否修改。
回复:(1)是。(2)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二、问题:专用合同条款中17.3 工程进度款与过程结算付款17.3.1 付款时间第3点“承包人应为本工程的履行在当地设立专******银行专户,开户前必须征得发包人同******银行预留印鉴,承包人方将专户上的资金转入需付款的合同单位。”请问:其************银行办理,极大降低了工作效率。建议修改专户的资金支付方式,由承包人设立共管账户,发包人持有共管户的一个u盾,每一笔资金支付通过发包人u盾复核的方式支付,从而减少因线下付款导致增加不必要的工作量。
回复:专用合同条款中17.3 工程进度款与过程结算付款17.3.1 付款时间第3点修改为“承包人应为本工程的履行在当地设立专******银行专户,开户前必须征得发包人同意。
专户监管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具体方式以发包人确认为准:(******银行预留印鉴,承包人方将专户上的资金转入需付款的合同单位。(2)第二种:实行共管账户制度。发包人持有共管户的一个u盾,承包人在办理项目支出时,每一笔资金支付通过发包人u盾复核的方式支付。”
三、问题:招标文件的投标函附录是否修改增加合同条款号?
回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四、问题: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第17.3.1款第(一)点工程进度付款中未明确发生变更时,变更部分的支付方式。建议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条第(三)点“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回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五、问题: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第5.1.1款第(8)⑥点“承包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未能按期完成并提交成果、设计文件或变更设计的,每延期一天,发包人将按设计费签约合同价的2‰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超过 30 日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与第11.5款“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的逾期竣工违约金的约定:关键节点工期每延误1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重复约定设计逾期违约金,为避免冲突,建议在第11.5款补充修改为:“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的逾期竣工违约金的约定:设计关键节点工期违约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第5.1.1款第(8)⑥点,其他关键节点工期每延误1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
回复: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第11.5款补充修改为:“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的逾期竣工违约金的约定:设计关键节点工期违约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第5.1.1款第(8)⑥点,其他关键节点工期每延误1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
六、问题: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第******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函形式)为前提,若承包人未提供预付款担保,预付款将不予支付”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公布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工信部联运行〔2017〕236号)“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行政机关新设立涉企保证金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其中预付款担保已清理出涉企保证金目录。故建议已有履约担保即可,无需重复提交预付款担保。
回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七、问题:《投资合作协议》第6.3条“房屋销售部分,甲方对房源采用分批销售的方式,首批销售的房源总面积不少于 10000㎡,届时以甲方书面要求的房源总面积为准,纳入房屋销售完成率考核的为首批销售的房源。”但第6.2条“考核周期:房源取得预售许可证并对外正式开盘之日起6个月为考核期”“处罚违约金额(人民币):10000 万元×(75%- 完成率)”,存在考核周期内因分批销售而无法完成考核要求的情况(如首批开盘不足75%,6个月后第二批才开盘,此类情况不可能完成指标),故建议在6.2条后补充“如甲方分批销售则考核周期延长至最后一批房源取得预售许可证并对外正式开盘之日起6个月为考核期”。
回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八、问题:工程总承包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中“(五)工程建设其他费结算方式”规定“按下列约定结算:①临时用电项目按13.5万包干。②结算同建筑安装工程费结算方式。”而临时用电结算按建筑安装工程费结算可能不相适应,建议修改临时用电过程支付及结算方式。
回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九、问题:《投资合作协议》第1.1.7 条“‘竣工日’:指乙方完成投资范围内的项目建设后,工程满足设计要求,并经甲方组织建设各方验收合格的日期。”与《工程总承包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8.3.5款“实际竣工日期: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最后一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冲突,考虑到《工程总承包合同》表述更准确,建议《投资合作协议》第1.1.7 条修正为《工程总承包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8.3.5款的表述。
回复:《投资合作协议》“第1条定义及解释”中的“1.1.7 ‘竣工日’:指乙方完成投资范围内的项目建设后,工程满足设计要求,并经甲方组织建设各方验收合格的日期。”修改为“1.1.7 ‘竣工日’: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最后一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十、问题:《投资合作协议》第1.3条“本协议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和《工程总承包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4款“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回复:以《投资合作协议》中的解释顺序为准。
十一、问题:考虑到招标公告第3.9条“(5)本项目投资和招商运营工作由投标人负责或主体工程施工分包单位负责;”建议履约担保也允许负责单位主体工程施工分包单位直接向发包人提交。
回复:《招商运营合同》中的履约担保可由负责投资和招商运营工作的单位提供。建设工程的履约担保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交。
本答疑纪要(一)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本答疑纪要(一)若与《招标文件》有不同之处,以本答疑纪要(一)为准。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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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