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所需的瑞鼎公司电动搅拌罐车配套充电站建设项目工程进行公开议价,选取承揽方,欢迎具备条件的单位参加议价。
一、项目概要
1.项目编号:ZB******02109
2.项目名称:瑞鼎公司电动搅拌罐车配套充电站建设项目工程
3.采购类别:零固基础项目
4.项目内容及要求:
4.1项目范围及内容:
(******消防、安防监控等专业)、设计交底及配合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等;设计成果需通过委托方审核备案,******消防、规划、经信等主管部门的需求进行审核备案;并协调相关部门,办理涉及有关手续。
(2)设备采购及供应:负责本项目所有设备(含变压器、充电主机、充电桩、高低压设备、电缆、辅材等)的采购、运输、仓储、保管,采购的设备需出具相应的合格证书。(设备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环业瑞鼎公司电动搅拌罐车配套充电站建设项目设施设备具体要求)
(3)施工安装:包括场地平整、土建基础施工(变压器基础、充电桩基础、充电主机基础、雨棚基础、电缆******消防设施安装、监控系统安装等;施工需符合《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标准》等国家及行业规范。
(4)调试及试运行:完成设备单体调试(变压器绝缘测试、型式实验、电气性能检测、防雷接地验收、充电桩功能测试等)、系统联动调试(高低压系统联动、充电系统与电网联动等),并组织不少于72小时的试运行,确保系统运行稳定,各项指标符合设计要求。
(******消防、住建等主管部门完成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委托方移交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设计图、竣工图、设备说明书、设备清单、检测报告、验收报告等)及项目资产。
(6)承揽方应在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完成该项目所有设备安装、建设、调试及手续办理,确保设备如期正常安全使用,并做好培训和售后安排。
4.2质保要求: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3年且无质量问题后30日内,委托方无息以履约保证金缴纳的同等方式支付履约保证金给承揽方;若质保期内出现问题,承揽方需在接到委托方通知后2-4小时做出处置响应,如远程无法处置需安排人员在24小时内到场维修,如不能及时安排,委托方有权联系其它人员进行维修,相应维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揽方补足。
4.3验收标准
(1)设备验收:设备到场后,按要求约定进行货物规格型号、品牌及参数等质量的验收工作;若委托方对供货产品的相关质量验收过程中,出现供货产品不符合双方合同中相关质量标准约定时,委托方有权要求承揽方在约定时间内对供货产品进行退换,并进行相应扣款(具体扣款金额由双方协商后确定),且承揽方须承担由此造成的退换货所需的所有运杂费等;核心设备(变压器、充电主机、充电桩)需符合产品技术参数约定,具备合格证书、检测报告,且通过委托现场外观检查及功能测试;
(2)设计验收:符合《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设计导则》《10kV及以下配电设计规范》等国家及行业设计规范,且通过委托方及需涉及的当地主管部门审核;
(3)施工验收:符合《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第1部分:土建工程》《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标准》等规范,施工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4)系统验收:项目整体试运行72小时内,系统运行稳定,变压器负载率、充电桩充电效率、接地电阻等指标符合设计要求,须严格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规范和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的要求,且通过需涉及的当地供电等相关部门专项验收;
(5)第三方检测:双方对验收结果有异议时,送第三方检测,若检测结果不合格,检测费用由承揽方承担;若检测结果合格,检测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6)试验检测报告:承揽方须随机附带出厂质检报告、产品合格证书等相关产品资料。
(2)其他见本文件《需求一览表》及第六章《合同主要条款》
4.4保险要求:承揽方须按规定为负责本项目的施工人员购买工伤意外伤害险,并支付保险费用,赔付额度不低于伤残险120万 医疗险12万,签订合同前将保单原件交委托方查看,复印件加盖承揽方公章后,交至委托方备案;
4.5承揽方项目管理人员、安全员(持证)应保质保量到位。技术工人必须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技工必须有职业技能操作证,持证率达到100%。特殊工种必须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率达到100%;所有证件资料原件交需方查验,复印件交需方备案。
4.6现场管理要求:施工单位对所承揽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隐蔽验收程序,验收未通过的不得进行下步工序。隐蔽验收前,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规范进行自检,对自检合格的工程内容,验收前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方。
4.7 隐蔽工程过程中影像资料必须反映隐蔽工程的真实情况,杜绝虚假签证。总包范围内未足量实施、无影像资料支撑或擅自改变设计做法的内容,项目结算时予以相应扣减。
5.项目工期:承揽方应在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完成该项目所有设备安装、建设、调试及手续办理,确保设备如期正常安全使用,并做好培训和售后安排。
6.项目地点:瑞鼎指定地点
7. 结算方式:
7.1合同签订后,委托方向承揽方预付合同总价的30%,用于承揽方设备采购,设备到货后承揽方开具设备的专用发票,委托方再向承揽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施工完成双方验收合格后,承揽方开具剩余专用发票,委托方收到发票挂账后支付合同总价45%,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
7.2质量保证金: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1年且无质量问题后30日内,委托方无息支付给承揽方;若质保期内出现问题,承揽方需在接到委托方通知后2-4小时做出处置响应,如远程无法处置需安排人员在24小时内到场维修,如不能及时安排,委托方有权联系其它人员进行维修,相应维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揽方补足。
7.3本合同履约保证金:按中标金额的5%进行收取,合同履约完毕,(3年质保期满后)委托方无息以履约保证金缴纳的同等方式支付给承揽方。